幸福与财富要靠辛勤的劳动获得,切莫“伸手”,伸手必被抓。
近日,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,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零二十五天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21年5月,被告人李某3次骑三轮电动车到某混凝土预制厂厂房内的仓库盗窃出钢管、铁模具,电机、铁烙、钢板等物品,并将盗得物品用三轮车运至废品收购站,将物品以铁制品的价格出售,共获利159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及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,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等量刑情节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