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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故事||古稀老人变“破烂大王”,将公共楼道当成“废品回收站”

信息来源:china-waste.com   时间: 2025-05-06  浏览次数:115

  “这些废品是我自己辛苦捡来的,属于私人物品。物业公司未经我同意擅自处理,必须给我一个说法。”当事人陈婆婆愤怒地说。

 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,“先前每个单元门都张贴了清理楼道的通知,明确标明业主逾期未自行清理的物品将由我们公司统一处理。所以,我们的行为并无不当。”

  某日,深圳市光明区一小区发生了一起业主和物业的纠纷。小区物业公司开展楼道整治行动,在行动中清理了业主陈婆婆堆放在电梯口通道和楼梯转角处的废品。陈婆婆回家后发现自己费心捡来的废品不翼而飞,于是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。双方各执一词,闹到所在社区居委会。居委会在了解事由后,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。收到调解申请后,光明区新湖街道荔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刻展开调查。

  

  老人古稀之年爱拾废品,物业公司苦不堪言

  社区调解员通过与物业公司、陈婆婆以及周围业主沟通,了解得知陈婆婆70多岁,目前一人居住,无劳动能力,所以平时在小区散步的时候,看到有纸皮废品就想收集起来,卖点废品补贴家用。由于物业公司先前有过清走其废品的行为,因此她非常抵触物业公司。小区其他业主对陈婆婆意见很大,经常向物业公司投诉。他们认为陈婆婆占用公共楼道堆放废品,不仅影响居住环境,还存在安全隐患。而小区物业公司对陈婆婆意见也很大,认为陈婆婆乱翻垃圾桶的行为给小区保洁增加了工作量。

  

  废品能不能清理?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持己见

  陈婆婆一直秉持着“废品属于私人物品,物业公司未征得其同意不可以擅自处理”的想法。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维持之前的观点,认为陈婆婆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品,不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,还会影响文明城市创建。

  面对上述情况,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。首先向物业公司阐明:虽然清理小区公共部分的杂物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,但是也应该合理、妥善地与业主进行沟通和处理,在陈婆婆不知情、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她的废品需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其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,调解员向陈婆婆明确表示:对于物业公司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,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。电梯口通道、楼梯转角处属于业主共有部分,在公共区域堆放废品,系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
  各退一步,废品堆积问题妥善化解

 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导,物业公司一方先行作出让步,真诚地向陈婆婆道歉,并表示应该用陈婆婆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。随后,陈婆婆也意识到自身的错误。最终,物业公司和陈婆婆心结解开,矛盾化解,陈婆婆也保证今后不会在电梯口通道、楼梯转角处堆放废品。

  三个月后,荔湖社区针对该小区拾荒老人堆放废品的投诉进行回访,物业公司和业主都表示经过之前的调解,此现象已得到显著改善,电梯口通道、楼梯转角处不再被废品堵塞,大家的生活环境质量得到了提高,安全也得到了保障。

  文/图:司新宣、人参处、光明区司法局

  通讯员:王琰、麦稀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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