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废品收购本来是好事,使得资源实现回收再利用,提高利用率,但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“废品”而以低价收购,则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销赃渠道,构成犯罪,一样难逃法网。

案情回顾
废品收购站老板明知三名被告人所卖“废品”来路不明,系犯罪所得,依然以9695元低价收购了铜芯线146公斤、铝扣板17箱。经认定,上述涉案铜芯线、铝扣板合计价值2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盗财物虽被及时找回发还被害人,减少了损失,但废品收购站老板一样难逃法律的制裁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陆某、陈某、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施工工地价值为25532元的铜芯线、铝扣板,涉案金额较大,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废品收购站老板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法官说法
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,守法经营,在收购废旧物品时,一定要提高自身的警惕性,克制自身的贪念,要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记录。发现物品来路不明时,应当拒绝收购,如发现是犯罪所得应当及时报警,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处理,切莫存在侥幸心理,因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。
从事废品回收“四注意”
1.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物品需注意;
2.事前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财物需注意;
3.交付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共器材、贵重金属、管制物品等并且无法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意;
4.交付物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辆,对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说明,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被刻意修改,无法提供合法证明的需注意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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