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自:南湖晚报
N晚报记者 戴瑞雪 通讯员 王倩霞
一男子王某某走街串巷捡拾废品,借机顺手牵羊实施盗窃,半年时间里他先后3次窃取他人财物。近日,桐乡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。
2023年9月的一天,王某某打着捡废品的旗号,来到桐乡市梧桐街道环东支路某家居厂旁的一处地磅边,发现地磅边上插着一面钢管护栏。“这护栏放着也没啥用,跟废品差不多。”他这样想着,便趁无人之际,毫不客气地把钢管护栏扔到摩托三轮车上,扬长而去。
两周后,王某某再次驾驶摩托三轮车上路,四处搜寻“废品”。当他行驶至凤鸣街道联庄村附近的一处空地时,发现了空地上放置的一台水泥搅拌机。“这搅拌机怎么没人管呢?”动起了歪脑筋的王某某故技重施,顺手牵羊搬走了“没人管”的水泥搅拌机。
两次得手后,王某某兴奋不已,继续在“捡废品”的道路上不断寻找机会。2024年3月的一天,王某某游荡到凤鸣街道同福路某饭店门口时,眼睛一亮,“机会来了!”原来,因为即将拆迁,饭店已经停止营业,但门口放置的一台自动售卖机还没搬走。他小心翼翼地观察了周边的情况,找准时机,顺利地把自动售卖机“捡”走了。
没多久,失主发现机器被盗,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民警接警后,迅速调取了路面监控录像,经过民警的侦查,王某某被抓获归案。
近日,案件移送桐乡检察院审查,承办检察官梳理案情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自述其认为钢管护栏、水泥搅拌机、自动售卖机均为被人丢弃的物资,属于废品,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,判断一个物品是否被丢弃主要看是否有人占有,而是否有人占有不能全靠主观臆断。
本案中,钢管护栏在地磅旁,水泥搅拌机放置在空地上,自动售卖机安装在饭店门口,三处均属于有人员管理、支配的领域之内,以常识判断应知其为有人占有,并非废品。王某某“不告而拿”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侵犯了三位失主的财产所有权,窃得财物价值1400余元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。
目前,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。